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解决全市无籍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加快历史遗留无籍房、回迁楼、油田楼及开发建设楼房产权产籍办理步伐,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56号),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以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目的,开展本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历史遗留无籍房产权产籍办理 历史遗留无籍房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楼房(含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它建筑)。 (一)界定范围。 1.2005年12月31日以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2.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因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未办理登记的房屋。 列入近期(2017年以前)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无籍房、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屋,违章建筑不在解决范围。 (二)总体数量。 全市总计38栋楼房,总建筑面积17.9万平方米,涉及1984户。 (三)登记需提供材料。 初始登记: 1.申请表; 2.测绘报告; 3.质检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证明; 5.无籍房领导小组审定意见表; 6.报纸公示记录; 7.其它材料。 转移登记: 1.原建设或集资单位交款收据、证明; 2.房屋买卖协议; 3.个人申请表; 4.契税完税证明; 5.当事人身份证明。 在有充分证据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原则上产权办理到现在房屋所有人名下,有争议的不予办理。 (四)办理办法。 持相关材料到房产大厦指定窗口,依法缴(交)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鼓励以小区、单元楼为单位,选出3-5名业主代表集中办理。 (五)办理时限。 2013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30日止。 二、回迁楼产权产籍办理 回迁楼产权产籍指城市规划区内原棚户区及相关被征收(拆迁)户,当时签订回迁协议或达成回迁承诺的已回迁到住宅楼(含达成协商的商企楼)、已挂牌转让集体土地房屋的回迁楼产权产籍。 (一)总体数量。 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涉及17000户。 (二)登记需提供材料。 1.征收(拆迁)后达成的回迁协议; 2.开发商提供回迁楼证明原件; 3.测绘报告; 4.质检备案手续; 5.契税完税(免税)证明; 6.个人申请、市政府审批表; 7.当事人身份证明。 回迁房屋产权必须办理到原产权人(回迁人)名下。回迁楼中有商品房出售的不在此办理范围中。 (三)产权产籍办理。 持相关材料到房产大厦指定窗口,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办理。 (四)办理时限。 2013年10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油田楼产权产籍办理 (一)总体数量。 2006年-2012年,吉林油田分公司建设的职工住宅楼(含部分商企楼)有318幢,152.96万平方米,14730户尚未取得产权。其中:2006年-2010年期间数量为36幢,16.8万平方米,2004户;2011年-2013年期间数量为282幢,136.16万平方米,12726户。 (二)建楼手续。 1.2006年-2010年间建设的房屋,缺少市发改委立项批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土地使用证等; 2.2011年-2013年间建设的房屋,缺少竣工备案、规划验收等。 (三)产权办理。 需提供材料: 1.吉林油田分公司的申请表; 2.测绘报告; 3.吉林油田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4.质检备案手续; 5.市政府同意办理的会议纪要。 (四)办理时间。 2013年10月10日—2014年12月31日止。 四、开发商品楼产权产籍办理 开发商品楼产权产籍指按相关法律、政策程序由开发商开发、建设、出售的商品楼。 (一)总体数量。 全市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没办理产权产籍总计740栋楼,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没办理产权产籍总计290栋楼,建筑面积180.05万平方米,涉及2.2万户。2012年12月31日前入住没办理产权产籍总计450栋楼,建筑面积240.4万平方米。涉及2.7万户。 (二)由开发商提供下列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法规、规章规定和备案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③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⑤住宅工程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⑦承担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⑧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和档案接收证明书; 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 ⑩物业备案验收意见书。 (三)申请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验收备案。 (四)市房产部门按程序办理。 (五)由于历史或特殊情况原因,提供不了备案条件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按如下意见执行: 1.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联系不上施工企业的(法律程序纠纷已经解决的);由开发企业在报纸上发布催办公告,公告时限为60天,公告逾期后施工单位不能前来协助办理竣工手续的,开发企业可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凭鉴定报告办理,鉴定结果为A、B级别的,鉴定报告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鉴定结果为C级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发布公告,监督责任人负责加固,加固后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备案手续待第(三)项完善后正常办理。 2.开发企业欠各种税费,由相关部门核准后,出具准许验收手续,相关部门抓紧验收、备案。 3.开发企业手续齐全,工程已验收,未办理备案的,建设单位在完善物业、定额档案等手续后,按(三)项程序办理备案。 4.开发企业验收申请手续不全,施工内业资料未提供的,待相关手续和内业资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备案。 5.工程未监督,开发企业应完善各种相关手续,工程质量应进行鉴定,鉴定方式及办理产权产籍参照本项第1条办理。 对2010年以前已开发完并销售楼房的产权产籍办理工作,最迟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1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的楼盘未经验收入住的,由市质监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办理竣工验收程序,市房产部门正常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2013年开始,要加强开发企业的质量验收管理,从项目取得立项、规划、土地到建筑施工、验收、备案全过程实施跟踪管理。手续不齐全的,不允许发预售许可,并将企业记入不良记录,开发企业退出松原市场。 五、组织领导 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回迁楼、油田楼产权产籍及开发商品楼的产权产籍工作是一项群众关注、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的历史遗留问题。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及宁江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松原市历史遗留无籍房屋产权产籍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高效服务,按法律、政策、程序做好工作,坚决避免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规违纪办事,确保2014年年底前彻底解决全市历史遗留产权产籍问题。 附件:松原市历史遗留无籍房屋产权产籍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 松原市历史遗留无籍房屋产权产籍 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柴 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娄选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尹德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许晓明 市公安局局长 程凤义 市法院院长 王占林 市监察局局长 张健夫 市发改委主任 孙世军 市规划局局长 郑再辉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张绍文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潘晓东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刘 英 市地税局局长 陈春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杨德成 市司法局局长 吴 波 市信访局局长 陈德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崇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康文举 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主任 潘书华 宁江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尹德亚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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