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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立案的来访举报承办机关应在6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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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立案的来访举报承办机关应在6个月内办结

洛彦 发表于 2014-8-20 13:30:55 浏览:  10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访举报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举报,积极引导来访人逐级、依法走访。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办法》明确,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对应到而未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举报,接访人员发放来访登记表进行接谈,当面告知来访人已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来访举报办结后,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对立案调查的来访举报,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在6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告知。来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已经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查询来访举报处理情况,由接访人员告知来访举报办理情况,不接受电话、网络和来信查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将办理来访举报的信息统一录入全国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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